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 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