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13條
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必須變更者,應即依照本法所定程序辦理變更;無須 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連同民眾陳情意見於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層報核定機關備查後,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