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1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 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 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