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10條
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 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 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 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 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 地等項目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