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成果整理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32條
都市計畫樁之測量紀錄內容規定如下,並按順序裝訂成冊:

一、控制點檢測:包括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之坐標、略圖、檢測紀錄 、反算邊角、驗算成果等紀錄。

二、控制測量:包括控制點網圖、觀測紀錄、平差及坐標成果圖表等。

三、樁位聯測:包括樁位導線圖、邊角觀測紀錄、導線計算及坐標成果表 等。

前項測量紀錄內容,得視實際作業需求調整之。

第33條
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規定如下:

一、圖:採用都市計畫原圖複製。

二、樁位:依據樁位坐標,將樁概略位置標繪於都市計畫圖上,並註記樁 號。

第34條
都市計畫樁位坐標表規定如下:

一、記載內容:包括樁號、樁別、縱坐標、橫坐標、埋樁時地類別及型式 、備註、測量單位、日期、測量者、校核者等,其格式如附表二。

二、填寫:依道路中心樁、界樁分別按樁號順序用黑色筆填寫、印製,如 其樁位有特殊意義或特殊情形者,應在備註欄加以附註。

三、說明:表之前一頁應說明本表之內容,如採用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 點之系統、名稱、坐標、加密控制點網狀圖、各種樁之編號數量及使 用時應注意事項。

前項資料,應製作電子檔。

第35條
都市計畫樁位圖規定如下:

一、比例尺:採用原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為原則,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伸 縮之。

二、展繪:圖幅大小應以原都市計畫圖廓展繪為原則,分幅圖號應由左至 右,由上而下或參照都市計畫圖號編列,都市計畫樁位圖圖式規格、 圖幅規格及圖幅整飾應參照附表三、附表四及附圖三規定製作,繪製 圖檔之註記及圖例得視比例尺予以縮放。

前項資料,應製作電腦圖形檔;其資料應依國家地理資訊系統相關計畫所 定資料標準格式建置,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6條
都市計畫樁位指示圖,規定如下:

一、凡樁位附近五十公尺以內有明顯地物者,均應選擇三點以上主要地物 點繪製指示圖,以供樁位位置參考。

二、依幾何原理,利用樁位之關係位置,如方向距離等測定其位置。(如 附圖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