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控制點測量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18條
支導線點數應在十點以內,如為地勢所限,得酌予增加之。距離測量準用 前條第一項;水平角觀測準用前條第二項。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 N 秒+三十秒,N 為導線點數;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五千分 之一。

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公告之地區,於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 ,得沿用原測定導線精度實施,不受前項支導線精度規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