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控制點測量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13條
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導線點測量成果 辦理。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應先予以檢測控制點 為之。

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平均十公頃一點之密度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 ,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

第14條
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加密控制測量之執行作業,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 辦理。

第15條
導線點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測: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交會測量之交會點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 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方向線交會之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 百二十度間。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 者,得調整之。

第16條
導線測量分幹導線及支導線,其施測方法如下:

一、幹導線:由可通視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起,閉合於另一可通視 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

二、支導線:由可通視之較高或同等級導線點起,閉合於另一可通視之較 高或同等級導線點,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且應均勻分布於應測定樁位附近不易滅 失位置,組成導線網。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聯測之。

第17條
幹導線距離測量用精於(含)五毫米+5×10-6l(l 為長度,以毫米為單 位)電子測距儀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且二次較差不得 超過十毫米;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 ,二次之差不得超過三點二√l 毫米(l 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但在 平坦地不得超過二點五√l 毫米;在地勢起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l 毫 米。其結果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標準尺長或頻率偏差改正。

二、傾斜改正。

三、化歸至平均海水面長度之改正。

水平角觀測採用精於(含)六秒讀以上經緯儀施測至少二測回,二測回較 差不得大於十二秒。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N 秒,N為導線點數。

邊長以五十公尺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導線點數應在十五點以內,位置 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八千分之一。

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公告地區於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得 沿用原測定導線精度實施,不受前項幹導線精度規範限制。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計算公式,請參閱相關圖表)
第18條
支導線點數應在十點以內,如為地勢所限,得酌予增加之。距離測量準用 前條第一項;水平角觀測準用前條第二項。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 N 秒+三十秒,N 為導線點數;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五千分 之一。

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公告之地區,於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 ,得沿用原測定導線精度實施,不受前項支導線精度規範限制。

第19條
幹導線及支導線測量儘可能利用都市計畫樁位為導線點,並與該地區之地 籍測量控制點或圖根點聯測。在修訂及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導線測量時, 應與鄰近相關樁位聯測。

各導線於導線網規劃時,應儘可能增加多餘觀測,其導線計算應採用導線 網整體平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