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組織及經費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7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 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