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 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 ,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 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 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 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 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