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 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 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