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5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局 )政府請求處理;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 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