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4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 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