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1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 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 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 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 得代為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