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 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訂定或 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 所之意見,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