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6條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 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