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 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