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 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地區。

四、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