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 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