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 107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 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