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一、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

二、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

三、由合作社經營管理。

四、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