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 年 11 月 20 日)
第7條
受託測繪業之名稱、所在地、執行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地區及其他有 關事項,由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前項內容於受託期間如有變動,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