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 96 年 11 月 20 日)
第15條
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 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不可歸責於 受託測繪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