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加密控制測量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29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釐訂實施計畫定期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其實施範圍,以所 在直轄市或縣(市)區域為原則。

第30條
實施加密控制測量前應先檢測基本控制點。

第31條
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方 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第32條
加密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 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 表七至附表十二。

第33條
加密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測量方法、點位種類與選擇、儀器裝備校正、 成果計算及圖表調製,得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