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
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
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
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
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
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
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
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
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
情形酌予增減。
測量基準之站址、點位,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且易經常維護之位置。
測量基準之測量,應以嚴密之施測程序為之,並應率定儀器誤差及環境變
化之影響。
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之測量,應為長期自動觀測;其成果並
應作統計分析。
潮位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水準原點或深度原點之依據。
重力基準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絕對重力點之依據。
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應設置為雙(正、副)點位並定期檢
測之。
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設置一個
以上副點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