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測量基準之測量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10條
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
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
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
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
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
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
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
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
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 情形酌予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