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測量基準之測量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10條
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

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

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

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

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

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

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

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

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 情形酌予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