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附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56條
外國人或組織在中華民國陸域及海域從事測繪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並依本法規定辦理測繪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外國人或組織之資格要件、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