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附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54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 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程序、收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