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罰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53條
行為人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限期令其恢復原狀,屆期未恢復原狀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