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罰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52條
出版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送存,屆期 仍不送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該地圖定價十倍之罰鍰;無定價或定價一 百元以下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送存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