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罰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51條
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停止執行測繪業業務處分。

測量技師未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