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罰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50條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 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