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罰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49條
非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