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罰則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46條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

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

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

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