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地名管理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2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地名管理檔案,並定期更新之。

標準地名審議程序、變更、公告與地名管理檔案之規格及地名管理有關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