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應用測量 (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17條
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其種類如下:

一、地籍測量。

二、地形測量。

三、工程測量。

四、都市計畫測量。

五、河海測量。

六、礦區測量。

七、林地測量。

八、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