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報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發給證明書 ,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