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3條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 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申請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