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2條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 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 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