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1條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 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得 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 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 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 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