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0條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 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 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