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5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 會名義登記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屆期未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