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4條
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 、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 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 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申報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現會員或 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