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3條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 ,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 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 日並通知登記機關,如無異議,更正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更正 完成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