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2條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 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 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