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1條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 未補正者,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