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0條
神明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 ,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 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 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 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 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權利關係人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