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9條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 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

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 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 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 ,均予駁回。

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 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