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 年 04 月 19 日)
第3條
前條機關(構)、學校、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組織章程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

前項第四款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辦理專業訓練之課程計畫及時數。

二、辦理專業訓練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授課同意書。

四、教學場地及設備內容。

前項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公、私立大 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每位師 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

申請之機關(構)、學校、團體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 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但公、 私立大專校院應檢附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證明文 件。

第一項第四款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課程內容、師資或教學場地有變動者, 申請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