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 96 年 04 月 19 日)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 學校、團體,有關訓練計畫之執行狀況。該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協 助並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