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附則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59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 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 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